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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
港台艺人反中言论的真实焦点是一种地方性的尊严焦虑,一种对地方性生活方式变迁的恐惧。因此,在港台人眼中,改革开放带来的大陆客的变化似乎只是由穷亲戚变成了富家爷,在文明与文雅上并无长进,在民主与法治上也进展甚微。
这是两岸三地大中华范围内的族群分裂,背景与原因极其复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不对这一情绪进行有效化解与管控,则两岸互动、中港互动数十年积累之默契、谅解、机制与成果恐不断耗竭,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第二,港台人基于此种市民规范对不大符合这些规范的内地人的责难,在形式上具有现代文明的外观,但在实质上夹带着怨恨与排斥,从而不自觉丧失了对同胞的宽容、帮扶与引导美德张知道不承认杀人很快就会被打死,于是违心认罪。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乡农民张光祥,2003年11月仅因同村一个村民4年多之前被谋杀而自己当时没有出席丧宴,就被警方当作犯罪嫌疑人抓捕,吊在铁杆上拷打4天4夜。来源:《南方周末》2014年5月15日方舟评论 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刑讯逼供 。
但是,此案为什么能通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关,为什么一审法院即毕节中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对张光祥的抢劫罪判决?这难免让人怀疑该案在毕节已被法外协调过了,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已不能依法相互制约。10年来张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上诉,贵州高院两次做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毕节中院重审,并在审理第三次上诉时直接依法判决张无罪。但法治也有底线,维护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就是法治的底线。
所以,规则是法治的载体,法治思维形式上是规则思维,即要将实践证明正确的规则及时上升为法律,并严格遵循现行规则,权力不能突破法律,法律是不能逾越的底线。要大力弘扬道德,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人来制定和执行的,任何社会都是人的统治。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进入专题: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
第二,法律作为问题的一般解决规则,难以涵盖现实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治内在的力量源于其规则体现公平正义,法治形式的力量则是基于其规则的公开透明。
法律纠纷解决中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尽可能引导和允许纠纷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减少和避免法律僵化性产生的问题。第一,法律通常是对现有社会规则的确认,具有滞后性。法治是解决普遍性问题的有效方式,但法律适用是具体到每个人每件事。法治国家的标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是在规范调整方面,法要能决定国家大多数事务,而不是少数甚至个别事务。有法谚说,法律一制定出来就过时了。因此,在强调法治保障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对经济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在执行实施方面,法要能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而不能经常被废弃或者扭曲。
因此,践行民主思维、规则思维、道德思维、发展思维等也是践行法治思维的体现,不应当把法治思维作为完全不同于这些思维的独特思维。当然,法治思维也有自身的标志性特点,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办事的思维。
自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到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有法乃至有完备法律体系的。在法律的眼中,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意愿不应被忽视,其利益不应被牺牲。
法治国家要求的标准比较高,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制定修改方面,法要是国家大多数民众意愿的体现,而不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意志的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因此,要建立健全对现行法律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的立法机制,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使法律尽可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二是法治方式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现行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法治思维本质上是道德思维,即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失德之法即使制定了,也难以有效执行。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问题时,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就应当及时充分地发挥政策的作用。
只有达到前述条件或者要求,才能称之为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主要是遵循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需要通过法律这一工具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予以修正平衡。在法治国家中,每个人的地位和权威的确在法律之下,但由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始终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才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人民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是法律服务的对象。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为实践服务的法治建设也永无止境。 法治方式的探索 如果说法治思维是以依法办事为最典型特征的多种思维模式复合体,那么法治方式则更加强调法治自身的独特属性。
比较而言,后者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深化。道德强调内心合理合情,要求人的自律。法律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断修改完善的,内容不断充实,体系更加完备,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更加审慎地立法,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保持立法克制,避免不合理立法扼杀社会创新发展的空间和活力。
无论君主和皇帝如何尊崇法律,几乎没有人会承认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属于法治国家。法治方式的这一特点表明,只有适合通过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形式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以法来规范。
不少人在解释法治涵义时,认为法治是人治的对称,是对人治的否定。概括来说,法治方式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是法治方式通过规范各方面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但是,并非有法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
四是法治方式通过平等对待国家中的每个公民和组织以保护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思维首先是民主思维,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要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按照一定程序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法治弊端的自醒 现实世界中,百利无一害和百害无一利的事物是没有的。实际上,法治思维并非绝缘于其他思维模式,而是在其他思维模式基础上孕育产生,并与其他思维模式一起交织发展的。
道德未必都为法律所确认,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认同的法律是难以持久的。认识法治思维不能脱离社会和时代,不能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
由此来看,法治是一个程度化概念,法治化可以用来描述在一个国家中法作为治国理政方式所达到的程度。关于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笔者就此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但是,在加快法治建设的同时,对法治的弊端也要保持适度的警醒。这不是否定法治,而是为了扬长避短,更好地实现法治。